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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参与公路交通的过程中,突然遭遇到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分为两类,一类是伤人,同时又发生车损的重大事故;第二类是只有车损的事故,这类是情节比较轻微的事故。发生车祸后,一定要冷静,尽快和警察、医院、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将损害降到最低。
如遇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或虽损失轻微但双方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对方车辆无号牌;人员身份不明;驾驶员饮酒;对方逃逸的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处理。
在交警到来之前尽量固定证据,如有摄像手机或相机应当拍照留证。如受伤人员急需抢救而移动,车辆需要移动位置时要切记画好位置轮廓;要注意当时是否有第三者人员和车辆对事故发生有影响,如有影响则需该人员、车辆留在现场共同向交警说明情况;当时的准确时间和交通信号情况要作好记录;注意对方车辆车况和装载情况;对于可能马上变化或灭失的证据可及时拍照或请路人作证言并签名,同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切记注意不要让对方人员破坏、移动现场。
交警到来后要向交警讲清情况,尤其是对自己有利的情况,比如说对方当时车速如何;是否有开启转向灯;是否正在打手机(必要时可要求交警查阅手机通话时间);是否有第三方的影响等等,对交警没注意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
现行交通法规定交警在需要对车辆鉴定等情况时才可以将车辆扣留,一旦检测完毕就应当归还车主,所以受害方如果认为需要扣留对方车辆以作赔偿保障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对方的车辆。
对非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应在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有肇事逃逸的,需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认定书。需要对人员、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需在结果确定5日内出具认定书。如未查获逃逸车辆,当事人需要认定书的,需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出具认定书。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应当签收,如有异议不愿意签收的,最好也要领取一份认定书,可以作为将来的诉讼证据之一。当事人需理解的一点是,对有异议的认定书进行签收并不构成对责任认定的认可,当事人仍然可以凭其它充分证据在诉讼中推翻该责任认定。
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共同请求交警调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期限为10日,如超期限则视为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不再调解。如调解协议达成,双方应签名确认,当事人应据此进行赔偿,并可以凭此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一方当事人拒不不履行协议,则另一方可以凭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前述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交警调解不是索赔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由交警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赔。在经交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但是有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3、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1、第一款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车辆驾驶人的现场处理措施作出了规定。车辆驾驶人一旦发现或者怀疑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应该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把车停下来,并保持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的原始状态,保持现场的连续性。切不可将车辆缓慢地靠向道路一边或向前缓慢停车,或者向后倒车再停。停车后应按有关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
车辆驾驶人下车后应首先查看现场,确认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受害人和有关车辆、物品的损害状况,待确认后应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对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对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移动现场物品、人体躺卧位置,或者需要使用事故车辆运送受伤人员等变动现场的,应当采取措施,明显、准确、有效标明原物品、人体、车辆等的位置和相互关系。
车辆驾驶人在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还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用电话向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2、第二款赋予了当事人自行决定撤离交通事故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权利。对无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立即撤离现场,离开道路或者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先行恢复道路交通,然后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有关事宜。对不愿意自行撤离现场的,由交通警察予以处置。
3、第三款规定了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首先撤离现场的义务。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发生事故的车辆、车辆驾驶人、损坏部位等均明确的,当事人必须首先撤离现场,离开道路或者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陆明光陈瑞娜整理